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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报告,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所以发票丢失后不用再登报申明了。
三、发票丢失的处罚。
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