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关心的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与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

阅读:696 2020-09-08 15:27:50

商标申请人关心的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是否与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
1、商品零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牌匾、装饰、装潢中使用的标志与他人在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是否有效?
3、在第十一版尼斯商标分类中,第35类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委售、批发商店通过由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是否可以说明替他人推销"与零售”、批发等服务是类似。
留言类型:其他
我国目前只开放了医疗用品和药品的零售批发服务,其他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回复部门:商标局
时间: 2018-09-25

     我们请看《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文件内容

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6月28日《关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的请示》(川工商办[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因此把第35类商标中的3503“推销(替他人)”等于是“商场、超市的服务”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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