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恶意”的判定理解

阅读:960 2020-09-08 15:26:35

对“恶意”的判定

商标法第15条第2款中已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该他人商标应是“明知”的,对恶意证据较为直接。

商标法第32条抢注对恶意的判定则是“明知”或“应知”,倾向于通过一定影响从而推定申请人应知晓他人未注册商标,《商标审理标准》对恶意的判定给出了以下参考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