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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项目 | 授权条件 |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 (一)新颖性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是指如果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则在先申请就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
(二)创造性 |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
(三)实用性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
外观设计专利 | (一)新颖性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二)实用性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 |
(三)富有美感 | ||
(四)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